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8-07 10:15:04
8月5日,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株洲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株洲市引导村(居)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8月6日起公布施行。《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激励与示范效应,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还将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实现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愿景奠定坚实基础。
《办法》明确,株洲市引导村(居)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用于引导集体土地上的村(居)民规范建房的专项资金,涵盖建房户奖励、先进单位奖励及村(居)民建房和风貌管理工作经费。专项资金由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株洲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前者负责年度安排、申报、审核等工作,后者负责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及绩效管理。
《办法》明确了建房户奖励机制,对于经审批符合规划、验收合格且风貌达标的新建或重建村(居)民住宅,市级在县级奖励基础上给予每户分散建房户2000元、集中建房户3000元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发放流程详细规范,确保奖励资金精准到位,激励村(居)民积极参与规范建房,提升居住环境。
《办法》建立了先进单位奖励机制,对在村(居)民建房与风貌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不等的奖励,以表彰其在推动规范建房和乡村风貌提升方面的贡献。同时,《办法》明确,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过程中,任何弄虚作假、挤占和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追究,确保专项资金的透明、公正使用,保障政策实施效果。
《办法》原文如下:
株洲市引导村(居)民规范建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使用株洲市引导村(居)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株洲市引导村(居)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用于引导我市集体土地上的村(居)民规范建房的专项资金,包括建房户奖励资金、先进单位奖励资金、村(居)民建房和风貌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督促和指导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下达,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第四条 建房户奖励。对经过审批、符合规划、验收合格、风貌达标的新建或重建村(居)民住宅,市级在县级奖励基础上给予分散建房户每户2000元、集中建房户每户3000元的奖励资金。县级奖励资金不得低于市级配套资金。
建房户奖励资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两批次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县级审核,确定建房奖励户名单,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市、区)财政局向建房户发放县级奖励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凭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申报资料和县级奖励资金发放证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建房户市级配套奖励资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下达。
第五条 先进单位奖励。对评为市级年度村(居)民建房与风貌管理工作先进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市财政给予奖励资金。其中,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先进单位奖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建房与风貌管理工作情况提交推荐名单,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综合评选,依照村(居)民建房与风貌管理工作年度评选结果的分值高低确定先进单位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下达。
第六条 工作经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列支,主要用于业务培训、乡村风貌设计导则、优秀乡村住宅设计评选、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和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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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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