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永州查处6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永州发布   2026-06-09 09:42:49

近期,永州市开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雷霆”行动,各地依法查处多起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件。现将6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案示警、以案为鉴,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切莫以身试法。

案例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5月29日,东安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鹿马桥镇派出所开展烟花爆竹打非“雷霆”行动,对东安县鹿马桥镇金江街全家福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东安县鹿马桥镇金江街全家福副食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该副食店内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并对涉案烟花爆竹产品(银光炮39盘、鞭炮30封)全部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之规定。东安县应急管理局已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立案查处。同时,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5月29日,东安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鹿马桥镇派出所开展烟花爆竹打非“雷霆”行动,对东安县金江街家家旺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东安县金江街家家旺副食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副食店内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并对涉案烟花爆竹产品(银光炮60盘、鞭炮106封、财旺雷2个)全部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之规定。东安县应急管理局已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立案查处。同时,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5月29日,东安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鹿马桥镇派出所开展烟花爆竹打非“雷霆”行动,对东安县鹿马桥镇砖陀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东安县鹿马桥镇砖陀副食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副食店内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并对涉案烟花爆竹产品(银光炮68盘、各类小烟花100多个)全部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之规定。东安县应急管理局已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立案查处。同时,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四:超许可范围储存烟花爆竹案

5月15日,双牌县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烟花爆竹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双牌县某烟花爆竹店正在经营副食品,店内未见烟花爆竹产品。经初步核实,经营者刘某某擅自将店内的烟花爆竹存放在店后23米的私宅。

刘某某擅自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将烟花爆竹产品转运至批发公司仓库,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五: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5月14日,零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零陵区珠山镇红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共计188箱,但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150箱/150千克,超量38箱,超过核定储量25.3%。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六:采购或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案

5月19日,祁阳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烟花爆竹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祁阳市黎家坪镇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存放无生产厂家的鞭炮(4 页小籽炮)26 封。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将无生产厂家标识的产品查封扣押至“打非治违”专用仓库,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责编: 吕珍

一审: 吕珍

二审:喻志科

三审:周韬

来源:永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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