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微信公号 2026-05-24 14:16:48
备受关注的“生父当街抢走2岁幼子”一事迎来最新进展。
5月23日中午,事件当事人石女士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5月19日裁定延长人格权侵害禁令,并判令孩子生父刘先生在3日内将幼子小清送回,交由石女士抚养。截至裁定履行期限届满,刘先生始终未送还孩子。
朝阳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同时明确作出双重禁令:禁止刘先生实施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小清的行为;同时禁止其阻挠、干扰石女士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预防性司法救济措施:当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侵害其人格权,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侵害行为。2025年11月,在刘先生将小清带走近一个月后,朝阳区法院也曾作出民事裁定,责令其10日内送回孩子,但后续执行未果。
石女士表示,5月23日上午,刘先生告知她若想探视、陪伴孩子,可另行约定时间。她计划近日再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强制执行。
蒙面者当街抢孩
2025年10月,北京朝阳区街头发生一起公开抢孩事件。当时,石女士的父母正带着2岁的小清外出遛娃,一伙七八名蒙面人员突然上前,对两位老人进行控制、推搡,强行抱走小清,随后搭乘电动车快速撤离小区。事发后,石女士报警,经警方调查确认,该起抢孩事件的主谋为小清的亲生父亲刘先生。
孩子被抢走后,石女士曾前往刘先生的多处房产搜寻,均未找到孩子踪迹,后被告知小清已被带至刘先生的老家江西南昌。
小清被蒙面者抱走。
2025年11月20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民事裁定,要求刘先生在10日内将孩子送回,禁止抢夺藏匿。
裁判文书披露了双方的婚姻与子女抚养背景。石女士与刘先生于2019年12月登记结婚,2023年4月儿子小清出生。次年10月二人分居,小清随石女士及其外公外婆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处住址生活。次月,石女士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
石女士透露,分居前她向刘先生送达了分居告知书,彼时双方未就子女抚养权归属达成共识。
裁定书中提到,2024年,法院曾依刘先生申请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石女士侵害他的监护权。2025年6月至9月,经法院执行,刘先生前后6次前往石女士住处探视小清,但探视期间多次发生纠纷。
针对石女士指控的“当众抢子”“异地藏匿孩子”的行为,刘先生提出异议与辩解。他声称,石女士在朝阳区的居住地址并非孩子从小居住的场所,而是石女士藏匿孩子的场所;同时否认自己藏匿转移孩子,而是一直告知石女士地址并邀请其探望,且并未制止其探望。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小清随石女士及其外公外婆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此外,刘先生的行为实质上是先制造了探望的物理障碍,与“予以必要协助”的要求相悖。
针对法院“10日内归还孩子”的裁定结果,刘先生曾提出复议申请,但被驳回。因未执行法院裁定,刘先生先后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今年3月,刘先生被朝阳区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天。
石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另外多名参与“抢孩”的蒙面者,因刘先生拒不提供信息,至今未确认身份。
5月13日,石女士申请延长人格权侵害禁令案开庭审理。据石女士透露,现场,刘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当庭否认限制母子相见,声称从未强迫、限制孩子,石女士可随时探视孩子。
石女士表示,庭后她向法官提出探视孩子的诉求,并于5月15日晚连夜赶赴南昌。经多方协调,石女士在南昌见到了200多天未见的儿子。
石女士称,刘先生对于双方的见面设置了苛刻条件:要求石女士只身进入,其进入房间后,房门被当场反锁;刘先生的奶奶堵住了房门,他的父母全程在旁录像;孩子被防走失绳固定,依偎在刘先生腿上,母子仅互动27分钟,孩子起初认不出母亲。
据了解,石女士与刘先生通过相亲相识,相识仅四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性格差异、相处矛盾频发最终分居,目前二人的离婚纠纷案件已进入审判程序。
律师:现有的制裁力度弱、威慑不足
有长期关注“抢孩”事件的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并非个例。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经过多次民事裁定,石女士仍无法顺利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长期关注此类纠纷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张荆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抢夺子女行为存在多重心理动因。
首先是争夺抚养权。法律判定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教育为原则,前提是考虑孩子和谁形成了长期稳定的生活习惯。部分当事人强行带走孩子、阻隔亲子接触,刻意制造己方长期照料的既定事实,以此争取抚养权优势。
其次是出于报复对方或谋取其他利益的目的。张荆举例,去年年底她经手了一起离婚案件,男方此前三年从未照料孩子,日常均由母亲独自抚养,却在离婚阶段效仿类似方式抢走孩子,意图借此在财产分割中占据上风。
此外还存在社会层面因素。“现在普通家庭养育一个孩子的成本太高了,当婚姻分崩离析的时候,双方都觉得和孩子分开沉没成本太高,进而引发争夺行为,这类纠纷中也常有长辈介入其中。”张荆说。
既然有法律约束,“抢孩子”为何屡禁不止?在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看来,不是法律“管不了”,而是执行难、追责慢、人身不能强制,叠加父母身份特殊性,导致短期内很难见效。
“首先,父母对于孩子而言,并不是外人,不构成‘拐卖’,刑事手段难以介入,亲生父亲带离孩子,本身也不构成拐骗、拐卖,属于家庭内部监护权纠纷。”谭敏涛说,因此公安对于这类案件,一般不刑事立案,多按家庭纠纷调解,难以直接对孩子的父亲采取措施。本身,父母双方均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抢夺多被视为“不当履行监护”,而非犯罪行为。
谭敏涛表示,抚养权是人身权,不能像财产一样强制移交,法院可以裁定“返还孩子”,但不能把孩子当财物强制扣押、转移。执行重点是找孩子、逼被执行人配合,而非强制带走孩子,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而在对方藏匿、跨省转移孩子后,找人难、定位难、跨省执行的成本也很高。
谭敏涛称,目前现有的制裁力度弱、威慑不足,孩子的父亲组织人员抢夺孩子后,法院对孩子的父亲司法拘留单次15天,期满放人,对拒不配合者震慑作用很有限。而且罚款金额低,常会出现不主动缴纳,实际约束不强。“在本案中,2024年10月裁定返还孩子,2025年3月拘留15天,2026年5月再裁返还孩子,对方始终不配合,就是利用‘人身执行难和处罚轻’的漏洞在对抗执行。”
“在我去年经手的另一起离婚案中,女方在离婚前夕突然带着孩子消失蒸发了,男方申请了人格权禁令,当中就提到了禁止抢夺、藏匿孩子。我们要求让女方送回孩子,法院也只是打电话问了几句,女方说孩子和她在一起后,就没有下文了。”张荆表示,从该案可见,人格权禁令生效后,有时既无法作为认定藏匿抢夺行为的佐证,也不具备实际强制执行效力。
谭敏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抚养权判决的过程中,“抢夺、藏匿孩子”是严重的减分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应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最高法也曾明确:抢藏行为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属“最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情形。
“抢孩子可能证明一方不理性、不尊重孩子权益、不适合直接抚养孩子。”谭敏涛称,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抢夺和藏匿孩子的行为,且另一方无严重过错,例如家暴、遗弃、吸毒等行为,抚养权基本判归另一方。
张荆认为,上述民法典相关条款实施后,离婚诉讼中公然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已然减少。“但此类行为转而变得隐蔽隐晦,比如,当事人不会直白地禁止对方探视,却会在见面环节层层设障,变相阻碍亲子正常相见。这也大大增加了对方的取证难度。”
责编:邓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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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周刊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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