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12-03 13:40:15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3日讯(通讯员 李发达)两家企业在结算时发现账目不一致,对于账目如何相抵双方各持己见,由此引发案件诉讼。深究其中原因,才发现两家企业的会计对账目计算存在差距。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法官在理清双方账目之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2022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并就土石方运输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运输工地上的土石方,并由乙公司为甲公司供油,油费从运输费中进行抵扣。甲公司应当为乙公司开具运输费专用发票,甲公司承担1%的税费,除此之外的税费由乙公司承担。
在施工期间,甲公司共计为乙公司运输渣土产生运输费两百多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供油产生油费共计一百多万元,两者相抵乙公司还应当向甲公司支付一百多万元。2022年11月至2024年9月,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上述运输费用。经过甲公司会计对账目进行清理,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还有一万多元的运输费没有支付,同时应当承担的税费还有五万多元没有支付。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无理取闹,其中所谓的运输费一万多元实际上为已经抵扣的油费,并非没有支付运输费,而税费承担则是双方曾协商过返税比例的,并非合同约定的1%。因双方对于结算款项账目不清,甲公司于2025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税费发票以及支付情况,乙方也提供了油费记录以及运输费支付记录。庭审后,承办法官当庭组织双方对支付记录以及油费记录进行对账,在厘清双方账目之后,最终甲公司承认该笔账目确系会计计算错误,实际上已经全部支付。
对于双方税费计算,甲公司是以总标的为基数按照比例进行计算税费金额,确定税费金额之后再按比例承担。法官经过对税票进行核对,发现税费金额并非甲公司所计算的金额,实际上税费金额直接记录在税票上。经过法官组织调解,乙方公司同意向甲公司支付部分税费金额,甲公司也同意退让部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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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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