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单结算留余地,法院判决护企业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客户端   2025-11-20 20:49:4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李春兰 李发达

为了帮合作方缓解资金压力,也为了长久合作,不少销售方企业会推出“翻单结算”的方案——简单说就是先发本次的货,再结上一批的货款。可有些企业享受着这份便利,却不讲诚信,拖欠货款迟迟不付。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失信企业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为守信方撑起了法律“保护伞”。

2024年起,甲食品公司开始给乙贸易公司提供面筋类食品。当年6月,应乙贸易公司需求,甲食品公司送了180箱大辣片、小面筋等货物。6月15日,双方签了一份清账协议:考虑到乙贸易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甲食品公司同意授信,采用“翻单结算”模式,乙贸易公司要在每次到货后三天内,结清上一批的全部货款;如果之后不再合作,乙贸易公司得在最后一批货到后三个月内,还清所有欠款,逾期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同年8月,甲食品公司又给乙贸易公司送了200箱同类食品。可到了10月,乙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一直未付清。经催讨无果后,2025年3月,甲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

平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食品公司在乙贸易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时不仅给了经营调整的宽裕时间,即便对方开始拖欠货款,仍继续合作,已经做到了最大程度的宽容。但乙贸易公司享受着这份信任,却违背诚实守信原则,迟迟不付清货款,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乙贸易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民事活动的底线,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经营合作中都得守住这份原则。违背诚信、拖欠款项不仅会破坏合作关系,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得不偿失。 

责编:吴天琦

一审:吴天琦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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