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不得搭售,不得大幅提高防疫药品用品价格

  三湘都市报   2022-12-09 16:31:12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9日讯 (全媒体记者 黄亚苹)今日,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防疫药品用品及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行为,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防疫药品用品及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行为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要求,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此外,《公告》还要求,各零售药店及线上药品经营者不得大幅提高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以及抗原检测试剂、家用制氧机、体温计等防疫药品用品的价格。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防疫药品用品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防疫药品用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公告》提醒广大市民,欢迎对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凭证及时通过12315、12345平台进行举报。

《公告》全文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到诚信守约,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和公平竞争秩序。要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零售药店及线上药品经营者不得大幅提高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以及抗原检测试剂、家用制氧机、体温计等防疫药品用品的价格。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防疫药品用品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防疫药品用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各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提供新冠病毒检测服务,不得高于当地公立医疗机构的检测价格。各类检测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检测服务,应当主动在显著位置公示价格,严禁对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检测的违规收取加急服务费、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各商超、超市及农贸市场要保障货源供应稳定,不得借用防疫政策优化调整及极端天气等因素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各社区团购、跑腿代购及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加强合规宣传,严格规范入驻商家、员工及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预防和制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外加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跑腿、代买等服务收费管理,做到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提高配送价格。

六、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疫药品用品及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巡查检查工作,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一审:朱蓉 二审:黄京 三审:周文博)

责编:许利文

来源:三湘都市报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