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湘说自然 | 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将面临什么处罚?这里有详细解答

    2021-08-02 09:04:14

编者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强调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纷纷行动,掀起一场耕地保护热潮。为此,湘湘也综合整理了耕地保护相关知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如有疏漏或不当之处,欢迎给湘湘留言指正。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用地行为。违反“八不准”之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会面临什么处罚?具体内容往下看

关于“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这里的“巧立名目”并不是法律概念,可能是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太多且千差万别,无法概括或列举,此处用了“巧立名目”一词。

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解读时指出,“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不管如何“巧立名目”,只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均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如何惩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以案说法

居民刘某经人介绍,以1000万元的价格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让合作社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一个月后,刘某指使其司机与池某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某司机。随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司机。

在此期间,刘某未经用地管理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至案发,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大棚房”260余套(每套面积350平方米至550平方米不等,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

经当地用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该市用地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最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随后,该市用地管理部门移送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市公安局对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刘某有重大嫌疑。公安局遂以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终,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另外,刘某司机在明知刘某是合作社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和真相,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经检察院追诉,区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司机有期徒刑6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责编:郭芝桃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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