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因“客观情况变更”单方调岗?

    2020-04-14 12:13:34

案例简介

丁师傅为一家防疫卫生用品公司的员工。春节回家过年后因疫情滞留老家。而公司在合法复工复产后,通知全员到岗工作。丁师傅因疫情管制无法到岗,公司招聘了新员工顶替了该岗位。

近期,由于疫情的减退,丁师傅回到公司报到,但原工作岗位人数已满。公司提出对丁师傅进行调岗,双方协商不下,产生纠纷。

案例评析

一、企业是否有权单方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调岗的情形有双方协商调岗和企业单方法定调岗两种,而法定调岗的情形仅只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两种。因此,因疫情期间引起的客观情况变更不属于企业可以单方行使法定调岗权的情形。

浙人社明电[2020]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根据上述政策的规定,因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而需要调岗的,仍需双方协商一致。故,在本案中,企业并无单方行使调岗权的合法依据。

二、双方对调岗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企业能否以疫情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企业行使无过错解除权的条件,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能解除劳动合同。但以此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需要分析本案中的情形是否可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客观情况通常包括以下情形: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生产内容裁撤岗位、企业工厂搬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本案中系因疫情下企业在合法的复工复产状态要求员工到岗,但员工因疫情管制无法按企业规定的时间到岗的情况下,企业另招其他员工顶岗状态,导致员工在返企后原岗位已满员。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与司法实践中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尚有差距,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共享员工、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灵活用工,对此是否构成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持保留意见。

当然,员工如无正当理由故意拒绝返岗的话,企业可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在处理过程中,企业应当保留相应的返岗通知等证据。

处理结果

笔者在接受当事人咨询后,为积极响应宁波市委市政府、市司法局等联合要求的律师为复工复产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法律服务号召,帮助咨询人分析本案案情,协助企业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笔者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地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圆满化解本次纠纷。(胡露皎 

责编:尹舒艺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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