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日报·新湘潭客户端 2025-09-17 11:00:10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17日讯(李涛 郭太盛)11岁孩子随母亲到4S店看车,趁人不备进入展车并发动,导致车辆撞上展厅内玻璃墙,损失谁来承担?9月16日,湘潭中院公布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经过。
2024年5月的一天,11岁的小涵(化名)随母亲到湘潭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S店看车。在家人与销售人员交谈之际,小涵将展厅中一台电动汽车启动,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展厅内的玻璃墙及椅子。
事后,经评估,车辆维修损失8506元、车辆贬值损失2.2 万余元、其他损失5450元,另加鉴定费用2000元,总计3.8万余元。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后诉诸法院。
经查,为给客户体验,出事车辆配备感应钥匙,但车辆不具备上路行驶条件。小涵系未成年人,事发时无驾驶资格,进入车辆时无工作人员在场。
岳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涵的行为明显对这起事故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涉案4S店将车辆钥匙放置车内,导致小涵“试车”时“开动”车辆,造成了事故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事发时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且未能确认车辆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对事故发生也具有过错。
综合事故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湘潭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事故损失承担70%的责任,小涵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须赔偿湘潭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 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小涵监护人不服上诉。湘潭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责编:邓玉娇
一审:邓玉娇
二审:颜石敦
三审:白培生
来源:湘潭日报·新湘潭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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