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实施细则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2021-10-11 11:27:08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提出通过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作用、切实保障用地计划指标、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多种方式灵活供地、对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完善配套政策和监管机制等措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实施细则》提出,加快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统筹安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建立规划“留白”机制,做好过渡期规划保障。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模指标,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和具体用地范围;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机动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

《实施细则》提出,切实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单列乡村振兴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于包括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内的乡村建设用地需求。省级统筹安排至少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各地通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村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必须与本村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挂钩,优先用于本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等乡村建设。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鼓励多种方式灵活供地。在同一项目区内,可按照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使用用途情况,以划拨、出让、出租、流转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供地。

《实施细则》提出,鼓励在符合集体建设用地负面清单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明确,对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提出“十不准”:

1、不准以改扩建名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少占或者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作方案比选论证,并以村为单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不得造成耕地污染;

2、不准利用地质灾害、山洪沟道、洪涝灾害危险区的存量建设用地;

3、不准利用未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污染地块用于工业、商业、居住、公共服务等用途;

4、不准利用交通设施、电力设施、易燃易爆物品输送存放地等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

5、不准利用权属不清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

6、不准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城镇居民住宅、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变相买卖宅基地;

7、不准违规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8、不准擅自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和商业等生产经营用途;

9、不准未经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检测评估,将村民住宅等改作为饭店、农家乐、民宿等人员密集的商业经营性用途;

10、不准以整理修缮名义擅自挖山填湖,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

《实施细则》提出,探索实施“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划定的集中建设区边界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采取“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还提出,完善配套政策和监管机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积极做好土地经营权登记,探索对耕地上大棚等设施的不动产登记,为抵押融资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探索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或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

《实施细则》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湖南省市县用地批准备案系统,及时报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批准情况,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对违法用地、违法批地、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等行为,要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责编:郭芝桃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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