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人民法院: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宣判 4人获刑

    2019-11-12 13:20:07

新湖南客户端11月12日讯(通讯员 彭诗)11月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人民法院对以彭某清为首的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宣判,首犯彭某清以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彭某清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彭某、田某为骨干成员,向某米等人为外围成员,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保靖县、吉首市共实施5起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期间,彭某清勒索他人财物,价值56300元,数额巨大,与他人对受害人林某樵实施殴打,导致受害人脾脏破裂,经鉴定为重伤。

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4名犯罪成员依法公正裁判。被告人彭某清系主犯、累犯,加之拒不认罪,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故作上述判决。其余3名被告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彭某犯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向某米、田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0元。

责编:李孟河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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