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悔改 缓刑变实刑

    2019-03-05 11:18:11

新湖南客户端3月5日讯(通讯员 宋永 杨磊)本来获得社区服刑机会,却因不思悔改,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新罪,罪犯缓刑变实刑。近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阳朝乡某村村民滕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撤销缓刑,收进了监狱。

滕某某,男,1983年2月出生于保靖县阳朝乡,土家族,初中文化。2015年4月24日,滕某某的前女友张某因与其发生矛盾,心情烦恼,便随朋友们到县城某娱乐城唱歌,至次日凌晨0时许。张某与朋友们相约外出吃夜宵时,偶遇滕某某的朋友“麻老”。麻老告知滕某某,说他的前女友与其它男人在一起玩耍。滕某某一听非常来火,便纠集一伙朋友,在县城商贸中心某夜宵摊找到张某,拿起一盘滚烫的田螺,浇在张某头上,一伙人还将张某身边的某男士打成重伤二级。

2016年5月19日,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2016年5月31日,罪犯滕某某到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并不是刑罚的具体执行,而是暂缓执行。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只要认真悔过,重新做人,没有发生《刑法》第77条规定之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滕某某藐视刑罚,不思悔改,有恃无恐,继续嚣张。2018年3月10日,滕某某得知,在迁陵镇南门桥有个人打牌会“出千”,滕某某便将出千人约出来要钱,并电话邀约其它三人来到南门桥停车场“恭候”。出千人向某某从麻将馆中被约出来后,滕某某一伙强行将其带上车,并恐吓他“如果不给钱,就将你沉河”。随后滕某某一伙将向某某带至迁陵镇格泽湖水库附近的一山坡上,向某某因害怕殴打便给了滕某某一伙4000元钱。

2018年4月13日,滕某某到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某等人诈勒他人财物,价值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4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同年6月2日,县检察院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县司法局对滕某某依法启动相关程序。6月7日,县司法局依照《刑法》第77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向县人民法院提请依法撤销社区服刑人员滕某某之缓刑。

2019年1月29日,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本院(2016)湘312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中缓刑判决条款,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对滕某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编:莫成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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