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督执纪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2019-01-07 07:16:16

纪检监督执纪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印发,与试行规则相比有多处改动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近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正式印发。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

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主动强化自我约束。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党中央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规则进行完善,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规则(试行)》废止。《规则》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多个方面作出新规定。

明确地方各级纪委在双重领导下工作

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则》,为什么要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解读说,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不仅仅是提升法规位阶,也不局限于内容补充完善,而是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亮点之一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规则(试行)》相比,《规则》明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规则》第十条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规则》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

两版文件都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规则(试行)》明确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受理和审查哪些范围的“违纪问题”。《规则》则是明确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规则》明确,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新增了联合审查调查组的内容,规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列明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

《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监督重点和要求,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

《规则》规定党内监督情况专题会议、信访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等制度;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于廉政档案,《规则(试行)》只有一句表述,“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此次印发的《规则》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规则》还要求,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诬告陷害者将予以查处

《规则》在“谈话函询”章节明确,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和《规则(试行)》相比,《规则》明确将查处诬告陷害者。此前,长沙市纪委监委通报了一批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的典型案例,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去年发表评论《为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时也引用了这一例子。

12项调查措施写入规则

《规则》明确,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和《规则(试行)》相比,《规则》写入12项调查措施。《规则》规定: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潇湘晨报记者朱宗威长沙报道

责编:肖秀芬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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